《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法制化的进步,其中也对很多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就包括了肖像权的新定义,它进一步保障了每个人的肖像权,但也约束了每一个摄影人,读懂细节,让摄影人免于侵权风险。
— 专业律师解读肖像权细节 —
最新的《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解释已经有了新的删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摄影爱好者的拍摄创作。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新版本法案中肖像权传达的信息,在摄影中又有怎样的规避侵权的操作?
Q:原来关于肖像权的界定是不能用于营利商业目的,现在取消了这半句话,也就是说一般人被拍摄如果没有得到同意摄影师就都不能发布照片了。这一点的修改是为什么?
A:扩大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保护公民隐私权。
Q:如果这样修改的话,很多街拍人文摄影师,拍摄的都是陌生人,发布在网站或者自己个人平台的作品都未必经过画面中所有人的肖像许可,是否发布的照片都是侵权的?
A: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并发表其照片在公共、个人网站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Q:这一条中说到,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请问如何解读?摄影爱好者拍摄的路人照片是否可以解读成为艺术欣赏?这样就可以在摄影论坛或者网络上发布这样带有陌生路人肖像的摄影作品了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肖像权的规定,摄影爱好者抓拍路人照片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依然需要征得被拍摄者同意,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而“艺术欣赏”的前提为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并不是指摄影人初始制作、使用、公布肖像权人的肖像。
Q:这样的修改以及新的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修改,是否对于一般摄影爱好者,热衷街拍的爱好者创作有影响?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肖像权的保护更加严格,不再以“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而是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作为侵犯肖像权要件,这就约束了摄影人的拍摄行为,需要在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制作、使用、公开被拍摄者的肖像或视频。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在规定肖像的内涵时,已经放弃了“以面部为中心”的理论,而转向“可被识别”的标准,这是对肖像权的扩张保护。这也约束了摄影人的拍摄行为,侵犯肖像权不仅仅停留在拍摄到肖像权人清晰的面部,而是扩大到外部特征,如果摄影作品中的人物外部形象可被识别,即使不限于面部,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 简单后期帮你规避侵权行为 —
其实早在多年前,摄影师罗格里奥·里斯(RogérioReis)在自己的作品中就做出了规避肖像权的操作,通过一个个有颜色的色块将画面中的陌生人面部做遮挡,这样就不会受侵犯肖像权的困扰。当然这样的作品也表达出了一种公众影像身份以及影像版权的探讨。在当下我国《民法典》肖像权推行的过程中,也是对于摄影师拍摄方式的一大改变,同时也为今后国内摄影师拍摄方式与图像处理方式指明了新的道路。